







关于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 ZDDBG194980 | 发文字号: | 陕交函[2013]32号 |
发布机构: | 公文时效: | 有效 | |
名称: | 关于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 ||
主题分类: | 陕交函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3-01-17 |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交通(运输)局,省公路局,厅运管局:
2012年,国务院、陕西省人民政府先后分别发布了《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陕西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条例》和《办法》对各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职责、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为了贯彻落实好《条例》和《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校车安全管理,关系到学生上下学乘车安全,事关千万家庭的幸福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同时也是体现政府相关部门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方面。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组织、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学习《条例》和《办法》,准确理解和把握《条例》和《办法》赋予本单位的职责和有关的工作要求,并把有关要求认真、扎实地落到实处,为校车的安全运行做出交通运输行业应有的贡献。
二、落实监管职责。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提供校车服务的客运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严把道路运输准入关,严格校车使用申请的审查工作;要配合教育、公安等部门,督促客运企业使用符合《条例》规定的车辆和驾驶人提供服务;要加强校车的维护修理管理,督促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
三、做好通行保障。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要根据职责,对校车途经公路路线全面排查安全隐患,做好养护管理。同时,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公安交管等部门及时改善道路安全通行条件,消除安全隐患。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按照标准,在其管理、养护的校车途经的公路上设置校车停靠站点预告标识和校车停靠站点标牌,施划校车停靠站点标线。
四、加强协作配合。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与教育、公安、安监等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密切协作,共同做好校车交通安全监管工作。
陕西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1月14日